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