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求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生态资源和人文特色,打造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养生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高原特色养老产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