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培养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