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养结合。
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开展基本医疗和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等服务。
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