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和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