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支持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护理型床位,开设安宁疗护科、病区或者床位,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康复等需求。鼓励医疗机构为失能、重病、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安宁疗护等居家医疗服务,推动家庭医生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签约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