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