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