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