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覆盖城乡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