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