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