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加强相应风险提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老年人预防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风险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