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