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扶助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