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