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