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