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