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有效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