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