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