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