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区域停车改善方案,通过城市更新等措施,统筹老旧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街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道路红线以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区域,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业主可以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业主无土地使用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地下空间等场所,土地使用权利人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边角空地、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