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功能的区位特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以及充电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街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及时提醒和依法拖移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