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管理、道路红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红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数据资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