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机动车在道路、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经催告后仍不自行清理的,场所管理人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