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治规约的停车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拒不整改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