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车设施管理人应当履行停车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义务,保障停车设施供电、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涝以及安全防护等功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泊位、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