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档案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