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档案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