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建立地方名录、国家名录、亚太名录、国际名录逐级储备申报机制,加强档案文献遗产宣传展示,推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与文旅、经济、科技、教育融合。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加大对馆藏重点档案的保护开发力度,申报档案文献遗产,促进档案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