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依法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开发档案文化产品,推动文化建设。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联合开展学术交流、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