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法学教育双融双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