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受援人释法明理,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