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不得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任何形式费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