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