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通知、案件办理、服务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通,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