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