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投诉查处等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