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服务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与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诚信服务记录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实行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异化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案质量确定不同的补贴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