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暴力、威胁、恐吓的,或者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