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查询咨询、复印资料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或者减收档案资料查询、调取、复制、出具证明费用。

受援人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