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设区的市可以在省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财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