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