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结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