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关系、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