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存在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的,也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