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