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粮食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商务、国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应急、经济信息化、科技、交通、教育、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