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承储市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区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做到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