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以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级政府储备为辅的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本市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总量规模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分解本市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提出储备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