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强化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大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支持力度。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强化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