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耕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承包方依法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保护耕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遥感影像监测等方式,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