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本市落实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