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盐碱地改良和综合利用,采取灌排洗盐、有机质提升、农艺改良、生化改良等措施,挖掘盐碱地农业生产潜力,提升生态利用价值和粮食产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